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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12-09 作者:武职人才网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五条  企业聘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应聘员工权利平等,不受歧视。
第六条  应聘员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年满十八周岁(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持有效身份证明;
   (2)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明;
   (3)持国家认可学历或技能证明;
   (4)入职时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
第七条  企业录用员工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拟任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企业有权对员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权了解和查验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对编造虚假资料或证件者,企业查实后有权拒绝录用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对应聘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经初试和复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通知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入职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经员工本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公司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第十四条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有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
第十八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休息1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试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正常上下班时间为 白天  上午:7:00~11:00   下午:13:00~17:00    晚上 上半夜:19:00~23:00  下半夜:1:00~5:00

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一条  员工自愿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表,并于加班前交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并对加班进行工时统计,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二十四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社会活动的,参加企业或企业工会组织或批准的各项文体活动、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  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二十七条  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津贴、技术补贴)、计件考核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集体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为准。基本工资,指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员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二条  安排员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工作任务加班的,企业应尽量安排员工补休,补休的企业不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后,发放的工资不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三十七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业、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企业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断改善和提高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各项福利待遇.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条 企业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负责制,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总经理对企业的安全问题负总责。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
第四十四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范,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本人及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四十六条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员工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员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助功能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员工适应工作的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条  对新任岗位调(转)岗的员工,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尽快适用新岗位要求。
第五十一条  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企业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十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五十二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企业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五十四条  企业将记载有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等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五十五条  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不得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将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谋求个人利益.
第五十六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十七条  未经企业许可,任何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和项目.、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五十八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心,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晋职等。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奖励                                                     

 (1)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
    (2)生产工作中,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作出较大贡献的;
     (3)消除事故隐患或抢救重大灾害,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执行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
    (5)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6)业务成绩卓越或在销售与顾客服务上有特殊成效的;
    (7)代表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文体比赛为企业赢得荣誉或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的。
    (8)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
第六十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具体内容按企业制定《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室)申辩事实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室)牵头,组织申诉人及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
第六十二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等组成。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六十三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六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 业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六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自2016年10 月 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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