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下列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的,企业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件2);
3.守信承诺书(附件3);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应提交由基层所工作人员上门对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后,记录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与登记一致情况、与企业相关人员联系情况的《实地核查记录表》);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已补报年报信息截图(加盖公章);
7.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的,应当提交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章程等与年报信息相关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的,企业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或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件2);
3.守信承诺书(附件3);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件2);
3.守信承诺书(附件3);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应提交由基层所工作人员上门对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后,记录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与登记一致情况、与企业相关人员联系情况的《实地核查记录表》);
6.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相关部门证明等材料并加盖公章)。
三、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的,企业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件2);
3.守信承诺书(附件3);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应提交由基层所工作人员上门对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后,记录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与登记一致情况、与企业相关人员联系情况的《实地核查记录表》);
6.相关证明材料(与补公示信息相关的财务报表、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相关信息截图,并加盖公章)。
四、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的,企业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件2);
3.守信承诺书(附件3);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应提交由基层所工作人员上门对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后,记录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与登记一致情况、与企业相关人员联系情况的《实地核查记录表》);
6.相关证明材料(与更正信息相关的财务报表、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相关信息截图,并加盖公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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